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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5-01-02         来源:沈阳市档案局

《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24年12月1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2 月1 日起施行。为让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办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款内容,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近年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25年1月1日,新修订的《辽宁省档案条例》施行,为全省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利用、安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提供了依据。鉴于2008年施行的《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市政府将《办法》列入202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多渠道广泛征求全市各综合档案馆、有关部门、企事业代表组织、社会民众的意见,对存在分歧的内容,经反复研究、沟通、修改、完善,达成了一致。借鉴了上海、河北、云南等地的档案工作立法经验。按要求履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办法》草案经市档案局专题会、市司法局党组会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包括:立法目的、政府责任、馆舍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开放、档案利用、宣传教育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办法》第三条明确综合档案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综合档案馆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第四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健全档案管理措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明确机构发生变动的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时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等要求;第十一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采取有关措施保管档案,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安全工作机制,保障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

(三)扩大档案开放利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根据馆藏实际,制定档案开放计划,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编辑出版档案材料,报送档案编研成果,提供资政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综合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征集、保护和研究利用,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

(四)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综合档案馆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管理电子档案,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保证档案数字资源安全。

(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档案局

文件解读人:刘家君

解读人联系电话:024-22700192


政府令第100号: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