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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 援助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12-04         来源:沈阳市司法局

沈司发〔2024〕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

援助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教育局、民政局、团委、妇联:

现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    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6月3日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力推动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按照《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规划(2023-2025年)》(沈法委发〔2023〕4号)的总体部署,现就我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持续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协调配合,拓展和增加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和服务供给,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质量法律援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任务措施

(一)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主张民事权益案件,因义务教育权利主张民事权益案件,请求变更抚养权、监护权案件,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上,将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被侵害的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未成年人因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等主张民事权益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降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门槛。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有以下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支持起诉案件,已经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或者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

2.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等重大权益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函告法律援助机构说明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附件1)。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协调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安排律师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网络。推动在有条件的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和校园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转介引导等服务。

公证、司法鉴定机构为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办理公证、司法鉴定业务,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费用减免。

(四)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市律师协会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队和未成年人志愿服务团队。根据未成年人性别和身心特点,择优指派律师依法开展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应当组织有专业资质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团队,为未成年人提供陪同就医、取证、心理疏导、司法鉴定和公证等志愿服务,纾解被害人及其家属情绪、调取和保存证据材料,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对待诉讼过程,提供全方位综合保护。

(五)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在三日内通知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刑事案件及支持起诉民事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对要求法律援助的,可以在征询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同意后,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附件2),并随附提请逮捕意见书或起诉意见书、被害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各单位要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人格尊严给予尊重,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真正做到特殊、优先保护。要多渠道收集、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疑似受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线索,第一时间核实并按程序办理。

(二)强化质效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采取开展业务培训、旁听庭审、案件回访和质量评估等监督方式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发现法律援助律师有违规行为或不认真履职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意见或建议,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反馈并予以解决。

(三)有效统筹协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所辖工作实际,细化部署相关工作举措,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提升信息互通效能,实时动态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顺利推进。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综合运用广播报纸、微信微博等载体,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职责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援助范围、申请及办理程序等内容,帮助广大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自身维权能力。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培育亮点特色,推广经验做法,选树先进典型,切实扩大社会关注度与影响力。

附件:1.法律援助联系函.doc

      2.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