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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政府令第104号:沈阳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时间:2025-11-19         来源: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10月31日沈阳市第二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5年11月7日

沈阳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管理,优化气象监测资源配置,避免低效重复建设,推进气象监测数据安全共享与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资源共享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等)直接采集或者间接反演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包括自动气象站、气象雷达、测风塔等。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将各级应当承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资源共享。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数据等有关部门,以及水文、能源、民航、电力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标准、资金来源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使用市和区、县(市)财政资金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为了教学、科研、科普、风电开发等目的建设的临时性气象监测设施,可以不纳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六条 建设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和规程。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编制并动态更新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文件目录,推动实现气象监测数据的格式统一或者兼容。

  第七条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气象计量检定。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监测设施从事气象监测活动。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从事气象监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汇交所获得的气象监测数据,并动态更新变动情况。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气象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充分汇聚和整合气象监测数据资源,推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监测数据交换与共享。

  通过共享机制获得气象监测数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有效保护、合法利用气象监测数据,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持续安全。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监测数据的行业应用与学术交流,共同提升防灾减灾和行业服务能力。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深入挖掘气象监测数据要素价值,开发个性化、定制化气象服务产品,拓展其在交通、农业、生态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推动高价值气象监测数据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涉外气象监测设施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监测活动和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