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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时间:2026-01-13         来源:立法三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提高全市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标准化专家库建设、专家使用与管理。标准化专家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和遴选程序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同等专业水平,在所属领域或行业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咨询及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曾经当选为两院院士、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的人才年龄不限。

(五)对于在标准化工作中需要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可放宽条件。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征集标准化专家;

(二)申请人填写《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申请表》(附件1),报送至所在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照专家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在《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专家人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拟聘用标准化专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聘用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本人申请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入选沈阳市标准化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标准化专家的职责

(一)为制定标准化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参与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三)参与标准项目论证、起草、评审等工作;

(四)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五)参与标准宣贯、标准化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参与标准化课题研究;

(七)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标准制修订、标准化项目建设、标准监督检查等提供咨询服务或技术支持;

(八)其他需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标准化专家的权利

(一)独立对被评审的标准化项目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对审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的,有权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二)向被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和个人提出质询并要求其作出解释;

(三)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参与专家评审、论证、咨询服务、课题研究等工作获得政策允许的有关劳务报酬;

(五)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入库标准化专家分为一类专家及二类专家。

一类专家从具有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同等专业水平,在所属领域或行业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专家中遴选。深入掌握标准化及本专业领域相关知识,具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可组织标准化项目实施或评审。一类专家优先作为专家组长使用。

除一类专家以外的标准化专家为二类专家。

第九条  入库标准化专家每届任期5年,专家任期届满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申请续聘专家填写《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续聘申请表》(附件2),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库结构调整需要、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及专家履职情况对申请续聘专家进行审查,决定续聘专家人选并履行续聘手续。到期未续聘的自动解聘。

第十条  标准化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二)未依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或时限完成受委托工作;

(三)与所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按规定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

(五)收受或谋取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不实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解除聘用,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本人:

(一)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标准化专家的;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标准化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的;

(三)任期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相关工作,或一年内累计5次无法参加相关工作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标准化专家的。

第十二条 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标准化专家的,由专家本人提交辞任申请;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标准化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的,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申请表.docx

      2、沈阳市标准化专家续聘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