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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1-20         来源:立法三处

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25日

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国知发服字〔2021〕39号)《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辽知规字〔2023〕2号),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规范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布局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市级网点”)备案和管理工作,择优向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请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备案市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服务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信息检索及信息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具备针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类别开展线上或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

第五条 市级网点备案材料包括:

1.《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盖章复印件;

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制度;

4.近两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开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5.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的支撑材料。

申请备案市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备案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市级网点,提交申报材料。

(二)择优推荐。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三)审核确定。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备案为市级网点。

(四)公开信息。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市级网点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动纳入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无需申报备案。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沈阳市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以及本市范围内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等已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机构,不需要进行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三年备案有效期内被确定为TISC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服务网点,网点备案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网点服务工作指引

第八条 市级网点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作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融入日常工作,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一)高校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积极服务高校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促进高校发挥创新源头作用。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纳入日常教学、科研管理,面向高校师生开设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课程,举办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培训,增强高校师生知识产权意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人才档案。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高校网点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面向重点企业和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二)科研机构、科技情报机构类服务网点

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贯穿于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立项、研发、产出成果等全流程,推动提升研发起点,促进研发成果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助力研发成果转化。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科研机构、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帮助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信息检索分析能力。

(三)行业组织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行业服务,面向成员单位开展信息利用培训、信息推送等多元化服务。支持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产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产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产业创新服务。

(四)生产力促进机构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产业聚集优势,为园区技术转化、企业创新、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积极为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搭建对接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和整合创新资源。

(五)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场地资源齐备、受众广泛等优势,重点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沙龙、公开课、阅读推广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信息传播。

(六)市场化服务机构类服务网点

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相融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鼓励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成本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七)其他知识产权机构类服务网点

面向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以及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其他类型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

第九条 市级网点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保障资源和资金支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新媒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开展个性化、差异化、数字化服务。应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信息查询检索、宣传培训等基础服务。应依据区域特色和行业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主动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工具平台开发等特色服务。

第十条 市级网点应当根据服务效果反馈改进服务,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管理,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配合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及时总结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级网点应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的互联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及时关注并转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相关通知公告及政策文件,扩大知识产权信息及资源的有效传播和利用。

第十二条 市级网点应加强人员队伍的管理与培养,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培训,建设满足服务需求的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支持市级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信息分析工具等,围绕沈阳市重点企业和产业领域,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信息预警、专利导航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级服务或增值服务,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沈阳市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节点,应当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市级网点,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供信息分析和检索服务,开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训,为市级网点赋能。

第十五条 支持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或经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市级网点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三年,期满复审合格的,延续市级网点三年。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市级网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备并变更。市级网点的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可申请终止网点资格,由市知识产权局核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成效以及特色亮点内容进行总结,填写工作总结表(附件2),按要求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的市级网点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市级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市级网点资格,并公开通报,三年内不接受市级网点备案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总结表.docx

沈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