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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自然资发〔2024〕4号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沈阳市辖区(不含辽中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2024-04-30)

各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租金价格管理,简化租金收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现行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沈阳市辖区(不含辽中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租金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并将纳入新一轮基准地价一并调整更新。本通知内容与我局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若国家颁布关于租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本通知将按国家最新政策进行调整。

  附件:1.沈阳市国有存量商服用地年租金标准

        2.沈阳市国有存量工业用地年租金标准

        3.商服用地年期修正系数表

        4.工业用地年期修正系数表

        5.参照商服用地租金标准用途修正系数表

        6.参照工业用地租金标准用途修正系数表

        7.商服用途地下空间修正系数表

        8.使用说明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沈阳市辖区(不含辽中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租金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