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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局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市局法制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工作。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部门及法制审核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法制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许可决定及依法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
重大行政检查决定是指市局编制的全年行政检查计划。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由承办部门报送法制处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法制处从以下方面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执法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
(六)执法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处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查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被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法制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关材料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对属于市局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市局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不应当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决定文书的承办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起草决定文书的承办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市局主要领导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暂行办法》(沈司〔2015〕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