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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08 来源:
第一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承诺做到公正廉洁,用语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第二条 服务对象到本机关办事时,承办人一次性告知与办事有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免费咨询或提供有关咨询资料。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来本机关办事或来电,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服务,不属于自己办事范围的,要负责引导或告知承办处室。
第四条 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第五条 群众来信来访、行政复议等,严格按照法定时限限时办结。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上级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以及利用管理、执法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条 对违诺者视情节、影响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相应纪律处分。
投诉电话:22854584
沈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