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2016-08-05)
各区、县(市)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沈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司法局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局机关各处室、中心认真落实。
沈阳市司法局
2016年8月5日
沈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局采取一定方式,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权限、标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方式等事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
(六)行政执法结果;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九)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市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对应当公示的内容,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21日印发的《沈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