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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沈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2016-08-05)

各区、县(市)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沈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司法局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局机关各处室、中心认真落实。



                          沈阳市司法局      

                            2016年85日   



沈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局采取一定方式,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权限、标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方式事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

(六)行政执法结果;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九)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对应当公示的内容,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21日印发的《沈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