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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29 来源: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沈阳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司法局
2016年7月28日
沈阳市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局对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行业是指市局对其具有管理职权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司法鉴定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局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五条 市局各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诉请求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予受理;
(三)投诉材料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投诉人当场更正;
(四)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投诉请求属于市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投诉人按照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补正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填写《立案登记表》,报市局批准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的正常执业活动。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应当向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委托调查函》。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中可以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呈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对反映问题重大,情况复杂的投诉案件,由市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查办,并按期限办结。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处理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处理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结论性意见;
(五)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的签收人在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明签收日期。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以市局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书,应当加盖市局公章并标注字号及日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