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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25 来源:
各区、县(市)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处室、中心认真落实,各区、县(市)司法局结合实际,参照执行。2012年5月21日《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沈阳市司法局
2016年7月21日
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具有行政处罚职责的业务处室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后,应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需要立案。
需要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后,承办处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调查取证人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将调查取证结果报承办处室负责人,由承办处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处进行复审。案件复审坚持及时、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的原则。复审案件的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对案件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法制处复审通过后,由承办处室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承办处室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听证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听证由法制处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名称及案由;
(二)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证据、处罚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和有关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申辩;
(四)调查人与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就各自出具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和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九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笔录、案卷材料送法制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由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拟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责令停止执业的;
(三)依法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对案件来源、案由、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违法事实、执法流程、依据和结果等进行日常执法登记,并填写《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执法登记表》,制作案卷,以便存档备查。
按照规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写明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及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承办处室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处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制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市法制办和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四条 法制处负责对全局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制作局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完成分析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