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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13 来源:
公证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民间私证。早在公元前六世纪,罗马社会就出现了现代公证制度的雏形——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达比伦”,他们为广大缺少法律知识的平民百姓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在随后漫长的历史中,因其在维护财产所有权以及保护公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突出贡献,公证被社会和民众所推崇,得以留存和发展。
十年前的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十年间,公证已进入寻常百姓家,人们遇到事情想到用公证的办法去解决。统计显示,十年来我省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39万余件,平均每25人中就有一人办理过公证。
公证已进百姓家从法律定义上讲,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实,这个看似专业的法律活动,时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很多人熟悉的婚前财产公证、遗嘱公证等等。
当前,随着社会需求的日益多样,公证服务的种类和方式也在不断拓展。比如,在常见的二手房买卖中,公证同样开始发挥效力。有这样一个事例,太原市王先生准备购置刘女士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购房款为45万元,刘女士要求王先生先行支付房款45万元;王先生则害怕支付购房款后,刘女士拒绝或者拖延房屋过户和钥匙交付,故要求刘女士先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因为缺乏信任,担心出现意外,王先生和刘女士谁也不肯做出让步。
其实,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解决——双方到公证处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委托公证处代办过户的委托书并予以公证,同时约定购房款提存至公证处,并由公证处代二人去房产局办过户手续。最终,公证处派工作人员到太原市房产局为二人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测绘、核档、税务登记、提交材料、交费、领证等其他手续。两周后,王先生从公证处拿到了新房产证和钥匙,刘女士也从公证处顺利地提取了45万元售房款。
一场因为信任引发的危机,借助公证这个第三方平台,顺利化解。
公证渐成维权利器
法学专家指出:公证的特殊地位在于,在所有民事证据中,它具有最强的证明力。
还是先介绍一个案例,张某把轿车抵押给赵先生,向他借了20万元,约定半年后还。但是时间到了,张某却无力还钱。这时,赵先生没打官司,就顺利把抵押的车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为什么呢?因为当初双方到公证处给《借款抵押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还是回到上面的那个案例,当初张某找赵先生借钱时,虽把轿车抵押了,但赵先生还是不放心,给《借款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其实是对赵先生权益多了一种保护。后来,张某经营失败没钱还,赵先生就拿着当初公证过的抵押合同,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再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协调车管部门,将抵押的轿车过户到了他名下,避免了打官司要钱的麻烦。
由此可见,强制执行公证最大好处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省了打官司的麻烦,是债权人保障合法权益的捷径,这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据了解,强制执行公证用途广泛,如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和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公证仍需提高自身公信力
众所周知,对于公证来说,公信力就是生命,没有了公信力,公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国大革命时期,因公证曾保护封建财产制度、为封建制度服务,是大革命所欲革除的一项制度,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及公证人制度自身独特的价值,公证行业非但没有取消,反而在《拿破仑法典》颁布以前先行颁布公证人法,使公证制度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一举奠定了现代公证制度的基础。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曾一度认定公证与资本主义制度关系密切,而打算取消公证人这种行业,但又因其对维护财产所有权以及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突出贡献而得以保留。因此,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是公证行业得以存在、发展、壮大的根源,满足群众、社会需求就是公证行业的根本出发点。
公正是公证工作的立足之本。但不得不说,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的公证处,其公正形象却一直为公众所诟病。人们遇到事情想到去公证,是因为公证机构具有法律信誉和公信力。但现实中,公证处违规收费、虚假公证等情况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但就现状而言,由于各地公证处基本处于“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状态,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单位办理各种涉外及国内民事、经济公证的情况又日益增加,在百姓眼中,公证处俨然是一个“肥水衙门”而难觅公益气息,这也正是公众不满的焦点所在。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这个道理,公证部门不会不懂。省司法厅厅长崔国红在纪念《公证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就此特别指明:“公信力是公证工作最本质的要求,是公证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公证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石。实践证明,只有始终维护并不断增强公信力,才能保证公证工作的正确方向,才能巩固和提高公证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水准。”
由此可见,公证行业提高自身公信力建设仍然任务艰巨!
(信息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