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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30 来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切实做到“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效率,沈阳市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沈阳市公证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具体措施是:
一、服务场所标准
公证机构场所选址应选择临街、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地点,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场所一般应划分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三个功能区域。在公证机构办公地点正门、服务大厅、会议室、会场主席台等显著位置悬挂中国公证行业徽标。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将“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和《为民办事、服务企业公开承诺》的宣传内容挂牌上墙。
二、服务岗位标准
公证处主任岗位职责:主持和负责本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主持制定和实施本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处工作进行总结,做好经费的预、决算,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作为全处公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的公证质量负总责,要严格遵守“一法三规”和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的公证质量、公证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公证质量管理制度。
公证处副主任岗位职责:协助主任领导公证处工作;根据分工职责做好分管工作;深入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完成上级和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公证员岗位职责:服从领导,认真完成每年的各项考核指标任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在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中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做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书和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核查,确保被证明文书和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公证质量,及时、准确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助理及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参与接待公证申请人,协助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核实证件、证明材料;协助确认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记录当事人陈述;协助公证员办理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各类公证,制作工作记录;发送公证文书,整理、保管公证案卷;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代为草拟法律文书。
三、服务形象标准
公证人员上岗须佩戴规范胸牌或摆放统一服务标识牌。统一着装,保持服装整洁合体,坚持微笑服务,提倡使用普通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前台接待人员要主动迎送、引导分流、维护秩序,提供咨询服务,积极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塑造以诚待人、以情动人的服务形象。公证人员要做到服务热情、业务熟练、准确回答当事人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四、服务模式标准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应详尽告知办证所需要件,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实行首问负责制。最先接收当事人信息的公证机构作为首问负责公证机构,第一次接待当事人的公证员为首问负责公证员,不得相互推诿。实行服务承诺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承诺。实行特殊群体上门服务制。为老弱病残以及其他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实行法律援助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体,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办理遗体捐献公证的,或8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建立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绿色通道和遗体捐献绿色通道。市属公证处为小微企业建立绿色通道。提供预约公证服务。实行“容缺受理”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其他材料或手续有欠缺的公证事项,如当事人承诺能够补充,可以受理,待补齐后即时出证。实行即时出证制度。公证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材料齐全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翻译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等公证事项,可以即时出证。实行及时出证制度。继续推进公证云在线和微信网上办证业务,打通办证“最后一公里”,实现“只跑一趟”,切实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引进人脸识别系统,坚决防范“假人真证”,保护当事人身份信息安全。(信息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