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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3 来源:
为充分发挥公证预防和减少纠纷,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沈阳新一轮振兴发展和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市司法局、市公证员协会根据沈阳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精神要求,于近日联合制发了《沈阳市公证系统服务国际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这是继《关于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之后沈阳公证系统服务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内容如下:
1.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全市各公证机构对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应详尽告知办理公证所需的各种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最先接收当事人信息的公证机构,作为首问公证机构,不得相互推诿。
3.实行公示制。全市各公证机构必须将各类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和办证流程制作成图板或电子滚动屏,在机构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4.实行服务承诺制。全市各公证机构要按照《公证法》及相关规章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承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5.实行上门服务制。全市各公证机构对老弱病残以及其他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
6.实行法律援助制。全市各公证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体,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办理遗体捐献公证的,或8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7.开通绿色通道。全市各公证要建立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绿色通道和遗体捐献绿色通道。市属公证处将为小微企业建立快捷的绿色通道。
8.实行预约服务制。全市各公证机构全部开通公证预约服务,以节省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时间。
9.实行“容缺受理”机制。全市各公证机构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其他材料或手续尚有欠缺的公证事项,在当事人承诺能够补充齐全的前提下先予受理,待补齐后即时出证。
10.实行即时出证制度。全市各公证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材料齐全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翻译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等公证事项,可以即时出证。
11.实行及时出证制度。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全市各公证机构应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其中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公证事项,可以在3-7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12.推行“互联网 公证”模式。在市属公证机构开展提供在线受理服务举措,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公证事项。
13.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功能,及时准确提供服务内容、办公地址、服务电话等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14.提供错时和延时服务。市属公证机构周六、周日不休息,方便当事人随时办理公证事项。
15.提供快递送达公证书服务。全市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使用快递送达公证书(费用申请人自理)。
16.在全市各公证机构内设立便民指示牌、咨询台。
17.在全市各公证机构的服务大厅内配备便民设施和适老用品。
18.在全市各公证机构实行免费复印。有条件的公证机构要为当事人提供免费wifi。
19.全市各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20.全市各公证机构必须面向社会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并在机构内的醒目位置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
信息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