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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武范在颁布实施《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时间:2019-02-05         来源:教育培训处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宣传和落实好这部政府规章,今天,市政府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向全市发布《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并就《办法》的修改必要性、主要依据和框架及特点作以介绍: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市道路交通和道路车辆管理与城市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修改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规章。因此,修改《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修改《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办法》的主要结构修改《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修改后的《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调整范围和主体、道路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法律责任等。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一)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大,原有的《办法》仅对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了规定。为适应我市道路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交通安全,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扩大至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规定,在草案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删除了一些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比如修改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范围,删除了一些无上位法依据的车辆种类。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通行分别作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办法》中规定摩托车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规定。有部分摩托车爱好者对该规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办引入第三方对此条款的合法性进行了评估。通过评估,认为合法可行。该条款的上位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根据三环内道路拥挤、交通流量大、摩托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较差,容易产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禁止摩托车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通行,并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本《办法》施行后,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将《办法》落到实处。同时,我们也欢迎新闻媒体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近日将在媒体上全文公布。

  谢谢大家!

  相关信息: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