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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7-24)

 为推动沈阳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27号)相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制定《沈阳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了到2026年我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现将建设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我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202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知识产权领域首个经国务院批准的示范创建项目。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一流的创新和营商环境,更好展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2024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4号),我市被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严格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全市工作重心和各领域发展规划起草《建设方案》,期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沈阳海关等全市主要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部门开展专题研讨,并对我市重点创新主体进行认真走访,广泛收集各方意见,集思广益。为确保《建设方案》合理合法、实施后确有成效,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学习借鉴天津滨海新区、杭州、南京、宁波等首批示范区建设方案,征求了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31个市直部门和13个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同时,组织开展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内部集体讨论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印发。

  二、主要内容

  《建设方案》主要由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对标示范区建设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地方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着力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经验,全面打造“东北标杆、国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同时设定了建设期满需达到的10项具体发展目标。

  (二)工作任务。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等7个方面要求,具体提出了16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建立高效统筹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沈阳都市圈、“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等系列重点专项任务。二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制定《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发布实施《沈阳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有需要并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区、县(市),积极推动赋予行政裁决权,压缩行政裁决办案周期,创新知识产权智慧监管手段,建立技术调查官队伍,加强司法诉讼技术支撑。三是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能力。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编制《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加强宣传引导能力建设。四是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专业化行政裁决队伍,成立裁决委员会,设立3个裁决庭,审理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加强区县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力量,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建设沈阳知识产权检察室。五是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建立沈阳首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出台《沈阳市涉外知识产权和展会保护意见》,做好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等涉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是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利益。建好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沈阳分中心;发布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和风险提示。七是重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对“五大安全”强基保护、沈阳都市圈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合作、商业秘密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4项重点任务开展强化工作。

  (三)保障措施。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组建专家委员会定期开展评估三个方面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主要创新突破点

  《建设方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从破解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矛盾和瓶颈问题入手,探索具有沈阳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机制、新途径、新方式,提出了突破性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制保障水平明显提升。通过推动地方立法,制定出台《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既能与《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形成有效衔接,又是对我市知识产权法规体系的有效补充。同时,示范区建设期间,我市还将出台一系列知识产权领域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形成多层次的政策法规体系,为解决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法制保障。

  (二)紧扣地方实际谋划重点任务。在重点任务谋划中,《建设方案》提出了“五大安全”强基保护、沈阳都市圈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合作、商业秘密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4项重点工作。上述重点工作紧密围绕我市城市定位和产业发展实际,积极回应我市重点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诉求,通过实施上述重点工作,将有力维护我市战略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安全,推动沈阳都市圈一体化协同发展,加强技术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并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三)强化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保护协作。推动构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成效。以沈阳、长春、大连三市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为契机,构建三市知识产权共建会商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沈阳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构建都市圈协同保护工作机制。签署覆盖市场、文旅、版权、农业、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全市主要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部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实施意见,持续深化行政司法部门协同配合。

  (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效能。通过成立裁决委员会、建设裁决庭、推动向县区赋予行政裁决权,全面加强专利行政裁决能力水平建设,行政裁决案件办理量年均增幅30%以上。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原有高端装备制造业预审领域基础上,拓展专利预审服务领域,提高预审服务效能。市法院充分发挥沈阳知识产权法庭案件集中审理优势,通过建立巡回审判庭、异地庭审、委托行政调解等,提供便民高效的司法服务。市检察院高标准建设沈阳知识产权检察室,推动知识产权案件“一案四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多元风险防控一体化”服务窗口和“检企直通车”一站式服务窗口。建立“预防、打击、服务”三位一体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机制,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解读人:刘晓光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401190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来源:沈阳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