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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精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现状,结合市委、市政府“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及《沈阳市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城乡统一三年行动计划》,确定2022年沈阳市提标幅度,即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差距缩小至9.63%以内,且达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的要求;实现孤儿养育标准统一,散居标准全省第一;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同省指标的要求,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民政局拟定提标工作实施方案,代市政府起草提标工作通知,征求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7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78元-8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
4.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5.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
2022年需追加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四项资金中市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市财力统筹解决。
文件链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