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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2 来源:教育培训处
一、公证服务事项名称: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及终止公证
二、服务条件:
1、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2、申请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3、国外机构出具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需经该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工作流程:
1、公证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项申请;
2、公证机构向申请人告知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3、公证机构接受申请人全部材料后,对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4、核实无误后,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
四、收费标准:
1、公证费(中文):500元/件;发往美国、韩国、俄罗斯、奥地利等国家使用的需双号公证书,公证费(中文):580元/件。
2、公证费(译文):英文80元/件,其它语种:160元/件起;
被证明文件译文费:英文80元起,其它语种:160元起。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六、联系电话:024-22876697
信息提供:沈阳市沈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