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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17 来源:沈阳市司法局办公室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6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合同(协议)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类,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5%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2%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0.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类,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0.8%;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收取0.6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收取0.48%;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收取0.4%;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取0.32%;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收取0.2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收取0.16%;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含400万元)部分,收取0.08%;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4%。
3.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协议,每件收取600元。
(二)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按1.2%收取;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按1%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8%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5%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照证明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400元的,按400元收取。出具执行证书,按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四)证明遗嘱,每件收取800元(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五)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
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300元。
2.涉及处分财产的,每件500元。
(六)招标投标、拍卖、开奖、财产清点、公司会议、抽签、订立公司章程、股票认购证书抽签、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每小时2000-25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户籍注销)、监护、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每件150元。
(二)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物权、存款等)、收入状况、纳税状况,每件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500元。
(四)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每件300元。
(五)事实收养、抚养事实,每件800元。
(六)办理保全证据: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每件200元;保全物证、视听资料、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侵权事实,每件次半天收费500元,超过半天协商收取。”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证书、执照;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500元。
(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每件200元。
2.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150元。
3.公证书的外文译文与中文原文相符,每件80元。
四、依法办理的法律服务事务
(一)提存,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在50万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取0.2%;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取0.1%,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行支付。
(二)办理登记,按标的额的0.3%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1.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每件每年收取1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保管遗产或其他财产、物品,按最高不超过标的额2%收取。
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公证书正本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增加副本每份15元。代为办理与公证服务事项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