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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沈司基〔2016〕2号
李伟同志: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有关规定,按照辽司〔2015〕222号《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工作的通知》要求,你的申请经和平区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审核,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准予执业登记,并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码:30601612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