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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27 来源: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房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沈阳商事调解体系建设 助力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发展的提案》(第03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对您在提案中对照《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提出的推进沈阳商事调解体系建设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贯彻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
《条例》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利于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条例》颁布后,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组织学习《条例》精神及规定,专题研究了司法部《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尤其是关于商事调解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待《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将组织深入学习、贯彻办法规定,切实把《条例》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立足市情,促进沈阳商事调解行业创新发展
随着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沈阳的城市性质已从“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升级为“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商事调解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议解决重要途径,其价值愈发凸显。市司法局锚定沈阳“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定位,紧密结合本地产业特色,统筹规划沈阳商事调解行业创新发展路径,积极指导筹备设立具备涉外商事调解能力的商事调解组织,为沈阳市乃至东北亚地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商事纠纷调解服务,赋能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沈阳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法治建设。
三、部门联动,落实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衔接机制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诉讼调解工作流程,对于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条例》实施后,为增强商事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将适宜调解的商事争议从诉讼中有效分流,市司法局将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仲裁办共同推动商事调解“诉调对接”“仲调对接”衔接机制细化落实,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引导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方式,赋予商事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四、加强交流,支持商事调解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市司法局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商事调解员选聘机制,聘任符合《条例》规定的熟悉东北亚商事规则、具备涉外调解能力的专业人士以及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担任商事调解员,打造专业化高水平商事调解员队伍。通过邀请东北亚国家调解学者、资深涉外仲裁员授课,开展国际商事调解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的跨境调解技巧和专业素养。推动沈阳和香港两地商事调解人才交流,邀请香港调解专家来沈交流座谈,分享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领域的前沿实践经验,助力沈阳商事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提升。
联系人: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姚海澜
联系电话:024-22825103
沈阳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