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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提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案(第383号)的号答复 (沈司办〔2024〕6 号)

时间:2024-05-13         来源:教育培训处

  李岩代表:

  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我市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矫5年以内、解除社区矫正3年以内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市司法局作为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通过不断健全机构组织网络,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提升水平,实现“放出有人接、接回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的工作目标,为预防和减少安置帮教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沈阳、平安沈阳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帮教网络,打牢安置帮教工作体系基础

  市司法局通过强化人员、场所、经费和平台等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夯实矛盾风险排查预警能力根基。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司法所176个,工作人员606人,平均每所3人以上。共建成市级安置帮教组织1个、区县级13个、街(乡镇)级210个、社区(村)级2479个,安置帮教志愿者2927人,实现了四级管理,层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全市13个区县(市)均成立了由司法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工商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全市各街道、乡镇司法所普遍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站,每个社区(村)均建有安置帮教小组,在基层形成了以司法、公安、社区干事为主体,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细化到点的安置帮教工作网络,为开展帮扶教育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加强经费保障,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矫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精神,各区县(市)将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二)明确工作流程,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市司法局编印《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南》、《沈阳市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档案》等文件汇编,下发到各区县(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司法所、社区安置帮教站点。明确了基层帮教组织必须履行的信息核查、释放衔接、建立帮教档案、签订帮教协议、走访谈话、风险评估、接续教育、就业安置、帮困扶助、脱管查找、重大事项报告等11项工作职责、规范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建立健全了衔接、教育、管理、安置、救助工作的制度体系和预警、风险评估机制。市司法局在每年举办全市司法所长培训班、安置帮教工作会议时,都将安置帮教工作作为重要培训内容,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及时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三)开展信息核查,准确掌握在押罪犯基本情况

  各区县(市)司法局、司法所安排专人负责核查刑释解矫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中在押人员信息,对信息核实查工作进行常态管理,做到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对信息不明的,及时与监所沟通,并与公安机关户籍信息进行比对,力争做到不漏一人。对人户分离的,将信息反馈监所,确保信息核查准确性,有效甄别“三假”(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人员,大大增强了安置帮教工作的前瞻性。为监所狱侦、改造和刑释解矫后的衔接、管控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实行必接必送,最大限度实现无缝对接

  衔接是安置帮教的起始工作,也是防止刑释解矫人员脱管漏管的关键。市司法局要求,收到监所释放通知后,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派专人与其亲属一起将其接回。市司法局通过印发《关于加强刑释解矫人员管理减少脱管失控的通知》、《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服刑和刑释解矫人员排查管控专项行动的通知》等,对强化管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效避免了刑释解矫人员没有同家庭和基层组织衔接就直接流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脱管失控。司法所与刑释解矫人员衔接后,指导社区(村)为每名刑释解矫人员建立“多帮一”帮教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综治干部、刑释解矫人员亲属、志愿者组成。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等教育,发现有违法犯罪苗头的刑释解矫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在重大节点和敏感时段,各基层单位都专门开展集中教育,对重点人个别教育,实现了特殊时期刑释解矫人员安全稳定。

  (五)注重教育帮扶,帮助刑释解矫人员生活安置

  为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释解矫人员自食其力解决生活问题,消除刑释解矫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经济动机,市司法局与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把刑释解矫人员纳入再就业工程和按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意见》,会同八个有关部门转发了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矫解除劳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意愿的刑释解矫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各区县(市)司法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筹建过渡性安置基地和安置点,全力过渡性安置刑释解矫人员。为避免刑释解矫人员因生活窘困而累积负面情绪,从而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市司法局始终把解决刑释解矫人员的实际困难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来抓,主动协调民政、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帮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解决刑释解矫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帮助刑释解矫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二、存在困难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之与个别长期积累形成的历史难题一起,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我市安置帮教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释解矫人员流动性强,日常管理措施难落实

  造成刑释解矫人员管控难的主要原因就是人户分离问题。因我国采用的是原籍地认定原则,绝大部分刑释解矫人员回归社会后,由于户籍地的居所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致使查找和管理困难。

  一是城区改造形成人户分离。由于我市前些年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近年来大部分地区都处于城区改造的进程中,这也就造成了大量回归人员的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二是家庭矛盾造成人户分离。部分刑释解矫人员的父母、兄弟姐妹与其断绝来往,或夫妻离异时住房判给对方,导致回归后无处居住,无家可归,如果其平时不配合司法所工作,即使联系到其亲属,也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三是外出务工造成人户分离。部分刑释解矫人员迫于生活压力需要外出务工而不在原籍居住,给基层安置帮教工作带来巨大难度,即使符合双列管条件,但无法联系到本人或本人及其不配合,导致无法履行法定程序和日常管理规定,形成失联风险隐患。

  (二)刑释解矫人员就业困难,安置帮教难开展

  刑释解矫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一直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随着近些年经济环境变化,全社会整体就业压力逐年加剧,刑释解矫人员也不可避免受其的影响也愈发凸显。一是就业形势严峻。当前全市处于经济下行形势,给社会再就业带来了巨大压力,就业矛盾日益尖锐,在这种就业形势下,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工作更是举步维艰。二是技能要求提高。刑释解矫人员长期脱离社会,主观能动性差,部分人员年龄偏大、知识水平不高、缺少劳动技能等,导致他们就业安置极其困难。 三是思想认识不高。由于受陈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整体对刑释解矫人员存在歧视和惧怕心理,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排斥情况。

  (三)各相关部门认识不统一,格局难形成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衔接、管理、教育、就业培训及安置等方方面面内容。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指导下,上下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但实际情况却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职责和职权未法定化。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撑,仅靠一个或几个政出多门的政策文件,极易造成“各家重视又各家都抓不起来”的局面。各级各相关部门虽然普遍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内容,但大多没有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考核也往往停留在数据和资料管理的层面,对安置帮教工作难以形成硬性支撑。二是工作主体协作配合欠佳。安置帮教工作需要许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但是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觉得安置帮教工作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以至于不能切实履行自身自责,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在工作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往往是孤军奋战,常常感到力不从心。

  三、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为切实做好这一特殊、边缘群体的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实践工作经验及中央5号文、辽宁省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沈阳市综治办《沈阳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生计划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以下对策:

  (一)重视沟通协调,提高衔接工作质量

  一是确保按时邮寄《通知书》。与各监狱、看守所沟通协调,务必确保服刑人员在释放前1个月,在全国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系统平台上填写其服刑期间的表现、危险性评估、释放日期等相关信息,并与司法所取得联系,司法所要及时反馈接续帮教的准备情况。

  二是抓好监狱、看守所信息录入工作。各监狱、看守所要成立专管部门,安排专管人员负责服刑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要保证服刑在教人员相关信息随时变动随时录入。对录入的信息要认真核查,确保真实可靠。核查中发现的“三假”(假姓名、身份、住址)人员,各监狱、看守所要开展专项工作,教育其交代真实信息。

  三是完善出监狱、看守所交接制度。区县(市)安置帮教办公室、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安排一名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并动员刑释解矫人员亲属一同按期到监狱、看守所,由监狱、看守所将刑释解矫人员教育司法所排除的衔接人员,带回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司法所报道,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二)全面狠抓落实,提高帮扶稳控效果

  一是切实发挥全国刑释解矫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根据监狱、看守所、司法所提供的刑释解矫人员基本信息,利用公安信息网和刑释解矫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模块使用能效,丰富信息数据库,为各级各部门提供准确的安置帮教人员各项数据。

  二是加强对刑释解矫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各区县(市)司法局、司法所对辖区内刑释解矫人员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教育、心理矫治,疏导、化解、消除消极自卑情绪,缓解家庭矛盾,促进其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三是建立刑释解矫人员定期回访制度。司法所每季度对本辖区刑释解矫人员进行一次回访,帮教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对于重点人员随时进行回访,并认真作好记录

  (三)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安置就业实效

  一是建立刑释解矫人员培训扶持机制。对刑释解矫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为他们竞争上岗创造条件。鼓励扶持刑释解矫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协调街道、工商等部门,给予税收、管理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二是建立刑释解矫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和安置点。要求每个区县(市)必须建立2个以上过渡性安置基地,每个司法所必须建立1个以上过渡性安置点,解决“三无”人员就业和生活问题,为刑释解矫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三是落实刑释解矫人员“两个纳入”政策。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为符合政策条件的城市户籍刑释解矫人员落实“两个纳入”(纳入再就业工程和按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为农村户籍的刑释解矫人员落实责任田;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民政部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不符合救济条件的人员,根据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四是落实刑释解矫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矫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各方合作意识

  一是党委政府纳入总体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

  二是各级政法委加强检查监督。各级政法委要细化、量化考核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者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产生危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

  三是领导小组切实指导协调。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四是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综治部门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保障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五是群团组织积极广泛参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村(居)委会自治组织要广泛参与,建立安置帮教志愿者队伍,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区安全、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活动之中。

  (五)确保政策落实,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每年为全市司法所长、专职工作人员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养,造就一支懂政策、懂法律、懂业务的安置帮教工作队伍。

  二是增加安置帮教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通过增加编制或招聘社会工作者等渠道,为司法所增加专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经费到位。推动安置帮教工作专项经费形成合理的动态增长机制,按沈阳市综治办《沈阳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生计划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每名帮教对象月工作经费不低于100元”予以保障,确保安置帮教各项工作和有效措施得以顺利开展和落实。

  沈阳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8日

  (承办处室:人参处,联系人:常国明,联系电话:2282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