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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建议》(第0564号)的答复

时间:2025-05-16         来源:执法监督处

刘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检查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我局高度重视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推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般领域行政检查(除重点领域外,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的行政检查),需要编制年度检查计划,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实行涉企检查计划管理,控制一般领域涉企检查计划数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二、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22504110,畅通与企业沟通渠道,让企业对行政检查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二是建立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梳理对涉及行政检查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监督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偏;三是发挥商协会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了解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诉求,确保执法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合理性,推动各项政策精准直达。

  三、2024年度我市行政检查及对比分析情况

  我市一般领域行政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此外还包括重点领域行政检查、专项行政检查、上级交办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行政检查以及日常巡查等。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与上述五种行政检查形成互补关系,确保我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既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又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沈阳市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重点领域行政检查、专项行政检查、上级交办行政检查、投诉举报行政检查等均未限定检查次数,采取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管理模式,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2024年我市行政检查次数为6.79万次,其中市区两级涉企行政检查计划4405次(市级443次,区县3962次),重点领域行政检查43649次、专项行政检查5155次、投诉举报行政检查9954次、上级交办行政检查1184次、日常巡查行政检查2898次,其他行政检查(年检)736次。



  综合考量市场主体总量、行政检查次数和行政级别,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广州、深圳、杭州等11个副省级城市数据作为对比参数。

  经对比分析,我市行政检查次数与市场主体总量比值,即平均每家企业接受行政检查频次(从低到高排序)在12个副省级城市中位列第3位。这表明,我市市场主体接受行政检查的频次和执法强度相对处于较低水平,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行政干预相对较少,有利于市场主体集中精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降低合规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创新创业营造较为宽松的环境。




  四、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要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在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安排部署,以便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优化执法方式,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助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打造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感谢您对我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重视与关心。

  沈阳市司法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