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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三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0050号)的答复(沈司办〔2024〕8号)

(2024-05-13)

崔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乡村未成年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建议已收悉。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当前,乡村未成年人普遍面临监督缺位、亲情缺失、教育缺路等困境,容易成为违法犯罪侵害对象,自身也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亟需国家和社会予以重视关注、给予关心关爱。近年来,市司法局高度重视乡村未成年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中的相关工作要求部署,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稳步提升乡村未成年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乡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我市乡村未成年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多措并举,提升乡村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实效

一是开展政策宣讲。积极开设法治讲堂,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难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宣讲内容,切实提升未成年人及家庭的法律意识,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形成健康的家庭亲子关系。二是加强媒体宣传。充分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百家号等融媒体平台,采取增设专栏、创新版面、发布青少年普法系列短视频等方式,推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解读、以案释法等专题内容,并发动全市全中小学校在家校微信群中广泛转发,切实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影响力和实效性。三是重点时节布局。利用开学第一天、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六一儿童节、未成年保护工作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努力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学习宣传参与能力。

(二)优化服务,畅通乡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一是深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积极开展《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机制的路径与展望》等课题研究,探索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机制的路径,从理论结合实践角度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建议。二是扩大乡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将与乡村未成年人生活紧密相关的事项如请求变更抚养权、监护权和因校园欺凌、虐待、遗弃、受教育权主张民事权益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农村留守儿童、无固定生活来源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和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等严重侵权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申请法律援助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2021年,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沈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大幅度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律师值班补贴标准,明确在乡村地区与城市区域补贴标准统一的前提下,法律援助人员到乡村地区跨区域办理案件的,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在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资金(法律援助)分配中,加强对乡村区、县(市)的倾斜,对辽中、新民、康平、法库4个郊县地区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为全面加强乡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四是提高乡村未成年人获取法律援助便捷度。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内部流转工作机制,制发《沈阳市法律援助全域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乡村未成年当事人可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成本有效降低,享受法律援助服务便捷度大幅提升。同时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全面做到“零超时”;选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案件,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2023全市共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469件。

(三)多管齐下,筑牢乡村未成年人保护法治防线

一是推进未成年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完善。2019年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起草了《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自2020年起,对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审查和清理,未发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二是大力推进乡村未成年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发《沈阳市司法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指导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扎实做好辖区内校园周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持“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时把未成年人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全面优化乡村地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发《沈阳市“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运用乡村未成年人听得懂的语言、能理解的方式,聚焦普法焦点、问题难点、服务重点,讲解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未成年人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不断提高乡村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引导乡村未成年人积极学法、用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提高乡村未成年人社矫工作水平。制发《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排查管控工作通知》,指导各区、县(市)司法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梳理本辖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矫正档案等予以严格保密。同时创新教育帮扶模式,委托专业机构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开展个性化心理帮扶,着力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效果,努力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平稳回归社会工作。五是积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加快公共法律服务智慧化建设步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线坐席增至17条;在全市176个司法所全覆盖配备智能终端设备,特别在辽中、新民、康平、法库4个郊县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配置设备77部,为乡村群众、未成年人实时提供律师在线视频咨询、法律法规查询、法律文书下载等服务,有效缓解了乡村和基层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情况。六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司法鉴定服务。我局与市民政局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困境儿童减免办理落户所需司法鉴定费用,并积极鼓励引导鉴定机构为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公益性司法鉴定法律服务。2023年全市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公益案件28件,减免费用4.77万元。

二、下一阶段进一步提升我市乡村未成年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相关举措

(一)积极参与我市创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按照《沈阳市推进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制定出台儿童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儿童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面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提供适宜的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等条件。

(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力度。以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题,以强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为主线,持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系列活动,采取现场宣传、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学习培训等形式,全面宣传党和国家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决策部署,广泛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凝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

(三)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保护力度。一是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局、民政局、团委、妇联等单位,签署《沈阳市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拓展和增加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和服务供给;依托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基金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支持,切实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质量法律援助。二是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法援范围、降低法援门槛、完善法援网络,将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被侵害的刑事案件和因法定继承纠纷、遗赠纠纷等主张民事权益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特定情况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努力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三是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别和身心特点,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市律师协会中择优选择人员,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为未成年人提供陪同就医、取证、心理疏导、司法鉴定和公证等志愿服务,帮助其正确对待诉讼过程,提供全方位综合保护。

(四)创新未成年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一是持续关注涉及未成年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系统按时登录全国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做好相关工作,着重做好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开展典型经验交流,大力倡导公益服务,提升法律顾问服务水平和热情;并从乡村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创新方式,提高标准,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是持续全面梳理本辖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坚持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中来,适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作用,积极联合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四是进一步发挥公证、司法鉴定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和公益作用,为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办理相关业务,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费用减免,并引导更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

全市乡村未成年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将采纳您的建议,努力提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乡村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的思想认识,广泛凝聚依法保护乡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为保护乡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乡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感谢您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视与关心。

  

  

沈阳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5日

  

(承办处室:公共法律服务处,联系人:刘洋,联系电话:2282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