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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主体责任人机制建议(第0320号)的答复

(2019-08-19)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主体责任人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规范性文件基本情况
  一是建机制。1989年,原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沈阳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送审备案办法》,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颁布,在全国城市中率先实行了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事先审查,事后备案制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颁布实施,2002年,原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市政府规章形式颁布,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事项。二是建体制。全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体制是“五级政府、四级备案”,具体到我市就是“三级政府、二级备案”。经多年努力,这一体制已经建立。同时,该项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各级政府和部门均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列入绩效考核范围,有效促进了规范性文件质量的不断提高。2006年,我市被原国务院法制办列为全国市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城市。
  二、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主体责任人机制情况
  2016年11月30日开始实施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的原则,对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加强督查考核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职责,第七条、第八条对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以及落实问责等予以明确。第九条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基于国家已作出明确规定,我市未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局会进一步予以完善。
  三、今年工作安排
  一是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颁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已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列为中共沈阳市委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市政府也要求我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落实。今年,我局将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起草《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建立计划管理制度,健全主体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督查考核。
  二是辽宁省司法厅印发的《2019年司法行政工作要点》,明确我省将制定出台《辽宁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细则》,我局也将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贯彻落实纳入我市《2019年司法行政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国家、省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建设能力,从源头防止违法文件的出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视与关心。
  承办处室:备案处
  联系人:卢雪峰
  联系电话:22732670


  沈阳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