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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牟江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沈阳市各区市县普法经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沈阳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标准及审批情况,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及沈阳市司法局普法经费执行情况,每年足额安排市本级普法专项经费;如上级有关政策、标准有调整,沈阳市财政将根据审批情况,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与沈阳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市本级普法经费保障工作。
二、建立普法经费保障制度,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沈委发[2016]30号)文件中关于落实经费保障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切实予以保障,并作为一项刚性指标。”
三、抓好普法经费预算规范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照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考核要求,专款专用,合理安排普法工作开展,每季度报送普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经费支出合法合规。
四、为保障各区、县(市)“七五”普法经费的落实,在《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七五”普法规划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沈司[2018]53号)文件中,明确将各区、县(市)普法经费标准不低于人均0.2元作为中期督导检查验收标准之一,不达标的区县,一票否决。在2020年全市“七五”普法验收工作中,各区、县(市)累年普法经费拨付、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支付明细等情况情况也将作为验收考核工作的重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感谢您对普法教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法治宣传处
联 系 人:刘丹
联系电话:22702339
沈阳市司法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