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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关于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2-22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处

各区县(市)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辽宁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6号)、《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通知》(辽司发〔2022〕9号)、《辽宁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规划》(辽司〔2022〕53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21〕16号)的总体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和残联组织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防范、主动、全覆盖”原则,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拓展和增加残疾人在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服务领域和服务供给,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沈阳市残疾人提供普惠、精准、及时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增强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健全服务网络,提供便捷高效公共法律服务。在市、区县(市)两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选派法律服务人员定期到工作站开展服务,发挥好助残律师团作用,与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形成纵向联动互补、横向合作顺畅的全覆盖网络;积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覆盖率,为需要法律服务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服务指引、法治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依法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援助范围,将残疾人因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主张民事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降低援助门槛,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三)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残联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掌握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动态更新信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效率,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加强残疾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做好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落实告知、转交申请等事项,使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或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对出行不便的残疾人提倡实行上门服务。

(四)发挥公益属性,优化公证、司法鉴定行业扶残助残举措。各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办理证明“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赡养、抚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等公证事项,公证费减收比例不低于50%;对60岁以上老年残疾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费。各司法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事项,给予费用减免,减收比例不低于50%。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将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指导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平台依法开展残疾人维权工作。

(二)注重舆论宣传。各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节点,结合“残联法律六进八宣”、“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等系列活动,通过法律讲座、现场咨询和开辟新闻媒体专题专栏等方式,开展针对残疾人的公共法律服务宣传专项活动,全力营造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做好总结提升。各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研究,注重总结工作中好的方式方法,立足新时代、新情况要求,不断探索新领域、新手段、新载体,推动我市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深入发展。

附件:1.《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情形清单》

2.《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

    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

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情形清单

  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情形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供养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

三、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接受康复服务、领取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和领取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附件2

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2.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3.证明遗嘱;

4.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5.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6.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1.证明证书、执照;

2.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3.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4.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