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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2024061648405055 | 受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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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源 | 网站 | 诉求时间 | 2024-06-16 |
诉求标题 |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故意做虚假鉴定 | ||
诉求内容 | 投 诉 信 : 被投诉人: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投诉人:伍贤会,身份证号430529197212227015,住址:河北保定市莲池区维多利亚夏郡小区16-2-2003,联系电话 17772509001 诉求:1,撤销《辽大司鉴(2024)计声(声)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2,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 3,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意见书》经复议后收到其《回复函》。我认为该鉴定中心严重违法,理由和事实如下: 一、鉴定时限超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日期见《意见书》) 二、本案法定不应当受理。人像同一性鉴定中,本人图像(即样本照片)与检材照片相比较,明显缺少手掌等关键部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故意做虚假鉴定。 1、故意选择瑕疵样本图片。在明知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情况下,鉴定中心没有要求委托人补充;也没有按照《人像鉴定技术规范》SF/T0125-2021 6.5样本收集的要求,来收集相近的样本、做试验样本、补充样本,明知故犯。 2、故意对本人图像面部进行了压缩变形操作,改变了三庭五眼的比例,刻意趋同检材图片人脸,以达成人像同一性的结论,从本质上改变了客观事实,犯了根本性的错误,其鉴定结论彻底走上了反面。 3、故意只针对疑似合成的人脸面部进行了同一性比对,却选择性的忽略占据图像2/3的脖子以下部位,尤其是胳膊、手指指甲形状、手掌掌纹等个性部分,丧失了整体性和客观性。《人像鉴定技术规范》SF/T0125-2021 4.1通则中规定,人像特征是人像鉴定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外貌解剖学特征,人体动态特征,人体特殊标记特征,人体着装配饰特征及人体时空关联特性。 4、故意无视我本人图像清晰可见的右嘴角下的黑痣、手掌掌纹等非常具有辨识度、独一无二、高价值的人像特征。本人照片面目苍老(到2018年46岁),而检材图片上的人很年轻,约30岁,我曾向鉴定中心提供了作为同一时期的2019年证件照,以便参考。对于以上应鉴重点,该中心却熟视无睹,避重就轻。《人像鉴定技术规范》SF/T0125-2021 6.7.1检验通则中,采用适当的方法并制作特征比对表,对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进行全面比对,发现两者在对应人脸特征上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应重点关注特征价值高的人像特征。 综上,作为专业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上种种,实为明知故犯,弄虚作假,为达成人像同一性的目的,利用隐秘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七条(二)弄虚作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我将依法向辽宁司法厅,国家部委等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回复函 3,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弄虚作假证据 5,本人与检材图像手掌部分比对说明 6,对检材图像合成检测的情况说明 2024-6-2 投诉人签名:伍贤会 | ||
承办单位 | 沈阳市司法局 | 受理时间 | 2024-06-17 |
办理结果 | 您好!收到您关于“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的投诉已经在沈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受理,请您等待本单位的调查结果。您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024-22870787了解投诉处理进展和进行相关业务咨询。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