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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29 来源:
填表说明:
1、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2、本表封面上的“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3、《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4、《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填写全称;申请人的“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5、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拟订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对于申请人情况需要核实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验,并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6、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予申请检索、核准的,应当在《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中说明理由。
7、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8、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9、报送设立发起人(合伙人)律师执业简历。 、点击下面的链接可下载本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