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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3 来源: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面向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原则
坚持自愿报名、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招募。
二、志愿服务内容
(一)在法律援助机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热线和网络线上平台或特定活动场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指引申请法律援助、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等志愿法律服务;
(二)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办理无偿公益法律服务案件或法律援助案件;
(三)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监督和评估等工作的志愿服务;
(四)参与法律援助机构或行业协会、高校组织的法治宣传活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五)其他公益性法律志愿服务。
三、招募范围
(一)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行业人员,或在司法、仲裁等部门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工作人员;
(二)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法学专业或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或者通晓特殊语种、手语的学生。
四、招募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志参加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五)遵守法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3年未受过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承诺自愿每年办理1-2件无偿公益法律服务案件或事项,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窗口、12348热线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等志愿服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
五、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原则上是无偿服务。但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公益 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按照《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领取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法律援助机构不支付基本劳务费用。直接费用标准按照《辽宁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参考工作日数计算。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参考工作日数折算服务时长;参加法律咨询、培训授课、宣传活动、案件质量评估、疑难案件讨论等服务活动,每半天可以申请登记4小时公益服务时长。
(三)市法律援助中心定期汇总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并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情况出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书,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各行业协会、高校等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四)志愿者出现以下情形,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
1.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2.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被受援人投诉成立的;
3.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报名审核
(一)报名时间:本次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志愿者应当填写《沈阳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附相关执业、专业证书复印件,一并制作PDF文档发送市中心电子邮箱。邮箱地址:sysflyzzx@126.com,联系人:严龙龙,联系电话:22876982。
(三)市中心将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面向社会公示。
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