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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通知公告

关于推荐第十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名单公示

(2023-08-29)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第十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局研究,拟推荐孙长江等76名律师为沈阳市出席第十次辽宁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推荐马丹宁等27人为理事候选人,现公示如下。

  马丹宁 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马 莉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王 凯 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王 野 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  代表、理事候选人

  石艳玲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邢春宇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任焕宇 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伊俊海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刘天扬 沈阳市司法局  代表、理事候选人

  刘 璇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阴秀文 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李 晶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李鹏远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陈国兴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金文权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郑可心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房 华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胡 伟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贺白雪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高 健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高 戟 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黄晓行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黄 敏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曹远军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常 壮 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崔增平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潘莹莹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理事候选人

  于振森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表

  张 蕊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张 薇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郭栩兵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代表

  隋 辉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曾祥辉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代表

  阚雪飞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代表

  马俊龙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王长峥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  代表

  王守贵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王松涛 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  代表

  王思聪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

  王 娇 辽宁成功金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代表

  王 莉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代表

  王新阳 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文 娇 辽宁宣昱律师事务所  代表

  石宝君 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  代表

  田晓东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代表

  白塑璞 辽宁盛同律师事务所  代表

  吕 慧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刘 学 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  代表

  刘 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

  孙长江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孙 迪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杨兴权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

  杨陆璐 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吴 楠 北京浩天(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张成铭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张 欧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表

  张建飞 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  代表

  张深山 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  代表

  张 鹏 辽宁盛辽弘沈律师事务所  代表

  张满军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陈维民 辽宁东佳律师事务所  代表

  周俊杰 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  代表

  赵祥博 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  代表

  赵程涛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侯 阳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姚 健 北京浩天(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袁君君 辽宁臻君律师事务所  代表

  徐全颖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代表

  高 潮 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  代表

  蒋 喆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储世强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雷 蕾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代表

  詹俊娥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  代表

  潘学伟 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  代表

  潘莉莉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表

  魏 冬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代表

  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至9月4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欢迎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司法局反映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书面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的,请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24—22824557;024—22890323

  沈阳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