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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其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略有不同。如:根据《刑法》第75条、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考察(监督)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监督)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在执行期间,除了应当遵守以上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所有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外,必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外,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