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2023-10-26)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劝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强制隔离戒毒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强制隔离戒毒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着装。
强制隔离戒毒应当保证戒毒人员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工作办理程序:
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病,应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卫生部门第一时间组织会诊治疗,详细检查和诊断病情,做出诊断结论,给予及时、必要和有效的治疗。
2.因所内医疗条件、医疗环境、医疗技术等原因,造成诊断或治疗困难,不能使患有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得到及时确诊和有效治疗,应及时转送社会医院进行综合诊断治疗。
3.对严重疾病、久治不愈疾病、传染性疾病、有生命危险疾病以及突发性重大疾病的,应到社会三级以上医院进行确诊治疗。
4.对符合“辽宁省司法行政机关所外就医严重疾病认定标准”范畴的疾病,根据三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等各种病情病历资料材料,强制隔离戒毒所可向市局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5.对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市局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为患有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司法鉴定。
6,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所外就医司法鉴定,要到市局指定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并通过抽签形式确定一定司法鉴定机构。
7.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并呈报市局审核。
8.市局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材料,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所外就医办理条件的,报省局审批所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