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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惠民生】我们身边的法律援助故事之二:务工摔伤索赔偿 法律援助帮维权

时间:2025-07-17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处

  受援人刘某某在和平区一公司办公楼做墙面清理和拆除工作,作业现场难度较大,但雇佣方未对刘某某等人进行安全提示以及施工培训,且没有提供安全绳、安全帽等相关保护装备,刘某某和工友们只能在安全措施并不完备的情况下攀爬到三米多高的脚手架上进行作业,施工中刘某某不慎从高空摔下,受伤严重。工友们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刘某某颅内出血、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液气胸、耳漏等多处严重损伤。因治疗过程时间长、费用大,刘某某无力承担,多次与雇佣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将雇佣其劳动的景某公司及孙某某告上法庭。案件一审判决景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孙某某无责,二审阶段案件被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当前,正是案件发回重审的一审阶段,刘某某来到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和平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细致了解了情况,确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立即受理,并指派经验丰富的法援律师为其代理。律师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刘某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经过,认为景某公司为空壳公司,且该公司是孙某某为了规避风险拉入本案参与诉讼的,孙某某利用景某公司作为自己推责的手段,事实上该劳务关系的雇佣方为孙某某本人。随即提出三个关键点:一是实际到劳务市场雇佣刘某某提供劳务的是孙某某,双方之间实际已经形成劳务关系,并且在进行拆除作业期间,孙某某并未尽到充分的保障义务导致刘某某不慎从高空坠落,存在相应过错,孙某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景某公司在明知孙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仍将受托的加工承揽业务转委托,且并未派人员指导,其放任态度与孙某某构成共同侵权,景某公司应对孙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由于孙某某与景某公司给刘某某造成了损害,刘某某应该向二者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和康复费等。在收集梳理证据后,律师协助受援人将孙某某、景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律援助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支持,判决被告孙某某、景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共计35万余元。

  案件被告孙某某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援助管辖原则,刘某某与其妻子来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案件二审阶段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经审查受理了该案并立即指派律师代理案件。法援律师就案件发回重审前后的相关情况整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并积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将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一列明,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严谨细致。最终,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裁判对一审判决遗漏的诉讼请求可另行主张权利。

  随即刘某某就一审判决遗漏的营养费、复印费诉讼请求另案起诉,再次来到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受理案件并指派律师承办,律师及时与受援人沟通,认真梳理营养费等诉请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刘某某营养费、复印费3800余元。




  至此,受援人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历时数年终获胜诉。刘某某携妻子先后来到市、区法援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两面印着“为民维权尽职尽责 品德高尚温暖人心”的锦旗,不仅承载着受援人的真挚谢意,更映照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弱势群体撑起法治晴空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