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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15 来源:
夫妻共有的房产可以约定为归其中一方单方所有,这并不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及《司法部、住建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明确了房屋登记申请材料中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并未强制要求夫妻房产归单方所有的书面约定必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应是当事人自愿要求公证方进行公证。对于夫妻当事人提出的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只要房屋登记机构经过审核程序确认是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以不要求当事人将房产归单方所有的约定进行公证,而按规定办理登记。(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