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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租赁合同的宽限期内办理租金的提存公证

时间:2017-10-17         来源:

问题:《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需按期支付租金,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同时合同明确约定了支付租金的宽限期。现在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欲解除合同,拒不接受租金,承租人能否在宽限期内申请办理租金的提存公证?

答复:

1.提存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相应的提存公证也分为以履行清偿义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和以履行担保义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

2.问题中所涉及的属于清偿提存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提存公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该提存公证可产生债之消灭的法律效力,故公证机构需要审慎审查承租人是否符合提存的法定条件,即债权人确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表明“由于出租人的原因使得承租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就前述问题而言,如果承租人的陈述属实,虽然其违约在先,但是只要在宽限期内,出租人尚不具备单方解除权,承租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租金及对应的违约金、滞纳金等。

4.为确保该提存公证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表明公证机构尽其审慎义务,仅有承租人的单方陈述是不可行的。建议承办公证员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及承租人提供的出租人拒绝受领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函、发布公告、上门调查核实并办理相应保全证据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之后再办理提存公证。同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因为承租人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等原因造成的后果(如不产生提存法律效力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提存公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信息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