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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

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时间:2017-11-20         来源: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以优质高效服务于群众,杜绝相互推诿,为群众排忧解难,制定本制度。

第二、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到法律援助机申请法律援助时,接待人员应根据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

第三、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告知其到相关的部门提取。同时要告知申请人注意本案的时效问题。

第四、 经办人员在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附后)予以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经办单位备案。

第五、 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事的责任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