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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考、评、督、责”联动 促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履行

(2024-02-27)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组建以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重要指示要求,扎实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有效实施,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职责,实现“述、考、评、督、责”协同联动。本期约请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和部分省(市)委依法治省(市)办,从法治述职、考核评价、法治督察和问责等不同方面撰文,以期促进各地互鉴,推动各地以党政主要负责人压紧压实法治建设责任为有力抓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助推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述、考、评、督、责”联动

促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履行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为督促推动“关键少数”履行法治职责提供了明确制度依据。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的部署要求,扎实推动《职责规定》落地落实,抓实法治述职、考核评价、法治督察,推动各环节衔接联动,形成责任有效闭环,全方位、多角度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有效提升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工作能力,全力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以法治述职为切口,检视法治建设工作成效

  法治述职是抓“关键少数”的直接手段和关键一招。我们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述法制度,有序推进述法工作,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将法治思维贯穿研究思考、谋划设计、拍板决策、推动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并通过述法总结工作、接受监督、发现问题、改进提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研究、协调、指导述法的工作职责,规范了述法范围、内容和形式,搭建起述法工作制度框架。连续三年统一部署年度述法工作,围绕确保“应述尽述”、细化职责清单、强化组织领导等提出具体要求。持续跟进督促、加强对下指导,派员列席地方述法会议,推动地方完善述法评议、丰富述法形式。调研地方和部门述法工作情况,总结成效、交流经验、宣传亮点。各地区高度重视,健全机制、细化规则、完善流程、创新形式、强化应用,江苏省等地根据述法主体分类设计、动态调整述法清单,述法内容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问题跟踪整改和述法测评结果运用,着力提升述法针对性。

  经过三年的工作实践,述法日渐由“关键少数”的规定动作转化为思想共识,述法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工作特点进一步凸显,呈现从抓落实到谋创新、从抓形式到显实效的积极态势,影响和效果不断实化彰显。在2021年度实现县级以上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全覆盖的基础上,2022年度全国共约67万名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较上一年增长67.5%。多数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推动领导干部对照清单内容述法,述法报告落实“见人见事”要求,重点明确、内容生动,述法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提升。会议专题述法广泛运用,领导现场点评、直指问题,会后形成问题清单,以整改落实推动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水平提升。述法民主测评不断实化,评议结果与干部考核进一步密切融合,述法实效性不断提升。总的来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思想认识不断深化、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积极落实“四个亲自”职责,通过述法“晒成绩”“亮家底”“找差距”“拓思路”,依法履职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将持续推进2023年度述法,实现有效覆盖,强化专题述法,督促完善民主评议、结果运用等制度机制,不断提高述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二、以法治考评为牵引,树立法治建设履职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职责规定》明确,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中央关于深化法治改革的部署中明确要求完善法治考核评价制度。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核评价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考核评价相关部署要求落地落实,指导督促各地区深化法治考评实践。各地区适应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推动考评工作不断规范、方式不断优化、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丰富的工作实践,开展了有益的工作探索。在考核类型上,有的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有的纳入对各部门、各地市的目标绩效考核,还有的单独开展专项法治考核。在考核内容上,指标设置兼顾“共性”与“个性”,平衡“定性”与“定量”,并结合年度法治建设工作重点和历年情况,及时动态优化调整。在考评方式上,主要包括基础测评、网络查询、大数据分析、实地核查、专家评估、个别谈话、满意度测评、加减分确认等,以多种形式提升考评实效性和精准性。有的地方根据法治考核结果,综合述法、法治督察、示范创建等方面掌握的情况,探索针对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推进法治建设成效作出评价,为干部使用提供参考。在结果运用上,天津市等地开展法治考评先行先试,推动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与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追责问责等各项干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强化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考核评价是干部管理的“指挥棒”,是推进工作的“风向标”。改进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对于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至关重要。我们积极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总结实践经验,谋划考评制度设计,着眼于建立指标科学、程序规范、操作简便、结果权威的法治考核制度体系,思考谋划如何进一步规范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方式、提升考核权重、强化结果运用。同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着眼于切实为基层减负,研究谋划统筹法治考核组织实施,推动“多考合一”“一考通用”,通过优化指标设置,强化日常监测和平时考核,增强考核的简便性、实效性、权威性。通过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推动法治考核评价工作更加客观公正、精准科学、简便易行,彰显以考促用效果,充分发挥考量“关键少数”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试金石”作用。

  三、以法治督察为抓手,压实“一把手”法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强调“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没有督查就没有深化”。我们深刻认识法治督察是党的工作这一根本政治属性,牢牢把握法治督察是推动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督促党政主要负责人压紧压实法治建设责任的有力抓手,是促进地方不断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途径,紧盯事关法治建设事业长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抓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责任,着力完善督察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督促检查职能作用。从制度构建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党内监督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法治督察的政治方向、基本原则,为开展法治督察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督察工作制度进一步规定了法治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工作程序等;建立重大法治事件督察推进机制,完善“解剖麻雀”、以点带面“穿透式”督察工作机制。由此,覆盖“全面”的年度综合性督察、注重“条线”的行业领域专项督察、调研式督察以及针对具体“痛点”问题的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形成的“点线面”兼顾的督察工作体系,协同发力,为抓牢抓实“关键少数”法治建设责任落实筑牢制度机制保障。

  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对地方重点督察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历年开展的综合性督察中,均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作为督察重要内容,紧盯“一把手”法治建设“四个亲自”重要职责落实,聚焦推进法治建设“五项原则”、履行“六项职责”情况,把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行权、研究法治、推动法治的实际情况作为“度量衡”,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走访座谈、暗访调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检验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成效,考察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效,推动领导干部形成遇事先讲法、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自觉。法治督察的有力有效开展,层层传导了压力,压实了法治建设责任,推动地方也将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督察重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区创造性运用督察手段,形成重在平时、抓在经常,横向配合、纵向联动的督察模式,综合运用责任约谈、挂牌督办、问题线索核查等多种方式,抓重点、求实效,有效推动法治建设责任落实。甘肃省等地创新督察督办方式方法,推动法治督察与党委巡视巡察、“两办”专项督察等相协同,增强督察刚性约束,做实做细督察全流程各环节,压实“一把手”法治责任,推动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见效。通过各层级真督实察,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形成头雁示范效应,“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作用有效发挥,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困难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

  四、以各类监督衔接为依托,促进责任有效闭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法治督察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法治监督的重要抓手。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发挥“支持保障”作用,压实“关键少数”法治建设责任,强化履职监督;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发挥“联动协同”作用,作为党内监督在法治领域的具体抓手,与其他监督方式协同推进;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统筹推进、牵头抓总,强化对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等各类监督的统筹,确保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职责的有效压实。推动法治督察和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我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部门沟通联动,推动形成履行法治建设的责任闭环。强化与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工作协同、统筹推进、成果共享、线索移交等方面开展衔接合作,推动党内监督形成合力。在全国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坚持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做到“见人见事”,全面落实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机制,湖南省等地对拒不整改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需要进行问责的有关情况移交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有效增强法治督察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同时,强化法治督察与其他各类监督之间的衔接配合,全面加强与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专门法律监督的协作配合,在线索搜集、专业支持、人员力量等方面强化联动,合力开展工作共抓、成果共用、疑难共商,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增强监督质能效。各地区持续汇聚监督合力,开展创新探索,例如,湖北省等地建立法治督察突出问题线索搜集机制,对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突出问题线索,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统筹推进、归口管理、办理反馈、督察指导,涉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委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法治监督作用,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各级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制约意识不断增强,自觉正确行使权力,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我们持续推动抓法治建设职责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的职能作用,强化“述、考、评、督、责”各环节协同联动,以督察结果巩固述法和考评实效,以述法和考评促进责任落实。总的来看,《职责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履行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意识明显提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行动自觉和能力素养得到显著增强。

  (《中国法治》杂志责任编辑:辛金霞)

责任编辑: 王佳茹

来源:司法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