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时间:2024-11-11 来源:沈阳日报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携知名律师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权威的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此举获《沈阳日报》关注。
核心提示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变得尤为重要。11月7日,本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市司法局有关人士携知名律师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权威的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
沈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二级主任科员 杨煜靖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杨功涵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刘凯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砚
【第一发布】
市司法局组织律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沈阳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开展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法律援助等工作。特别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沈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选聘、组建了300人的“民法典讲师团”,通过普法进社区、村居法律顾问、大篷车等载体,开展宣讲2000余场,发放《民法典》宣传材料5万余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沈阳市司法局还指导沈阳市律师协会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题讲座20余场,业务研讨100余次,先后开展了沈阳律师“金话筒”大赛、“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和“法律服务技能大赛”,提升律师业务能力,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律师已办结侵权责任类、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类案件1000余起。
●关于个人信息,这些内容您知道吗?
什么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而言,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纸质等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生活中常见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非法出售、窃取公民的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网购订单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的许可,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非法监视他人住所,非法跟踪他人,私拍他人私生活,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非法提供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等等。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法律规定中?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
个人信息主体有哪些权利?如果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或泄露,应该如何维权?
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这些权利使得个人信息主体能够更好地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维护自己的隐私和权益。如果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或泄露,个人信息主体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损害,个人信息主体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如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权?
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除个人可以进行诉讼维权外,国家检察机关等也可以就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重点关注】
●怎样避免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纠纷?
我国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手机的普遍应用、政府在线服务的推广等等为社会带来极大方便。但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监管和保护带来诸多风险与挑战。搞好个人信息保护,应当由全社会共同努力。
1.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应严格依法办事,避免信息泄露。
2.个人信息的分析使用者,应当遵守法纪,明确范围和限度。
3.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好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
4.公民个人要增强信息保护法律意识,避免因自己不注意或者疏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危害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利益。
5.作为公民,要自觉遵法守法,坚决杜绝侵害他人信息保护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连线实录】
问:个人信息泄露,推销电话不胜其扰,应如何维权?
答:《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任何组织不得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未经他人同意,随意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风险增大,要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源头降低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在接到骚扰电话时,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许多餐厅实行“扫码点餐”,会强制获取手机号、生日等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答:构成侵权。《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消费者选择扫码点餐服务并不代表其同意将部分个人信息权益让渡商家,商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仍应以实现点餐目的为限。餐饮公司设置扫码点餐的程序必须关注微信公众号并授权餐饮公司获取其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商家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赔礼道歉。
问:前几天我想买辆车,在4S店咨询报价,后来又收到其他品牌车的推销电话,我应该如何维权?
答:知情且同意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原则之一。运营者为销售产品,在获得用户的同意下获取相关数据信息,未侵害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其又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共享和传输给其他同类产品的行为,未尽到知情同意义务,侵害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问:APP登录页面,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未设置拒绝选项,是否构成侵权?
答:未征得用户同意,构成侵权。信息的处理需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
首先,收集的用户画像信息应该为APP登录所必须填写的信息。例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学习教育类APP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因此,不应将电话号码之外的个人信息作为必要收集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个性化决策推送信息不应作为必要或唯一的信息推送模式,需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其次,未设置“跳过”“拒绝”等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登录方式,将导致用户若不同意相关信息收集,则无法登录使用相关软件。此种同意或对个人信息的提供,是在信息主体不自由或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迫或变相强迫地作出,不能被认定为有效同意。
因此,APP登录页面收集用户非必须的画像信息,未设置拒绝选项,构成侵权。作为用户,我们可以对不合理的信息索取说“不”。
问:现在公共场所,比如说超市都安装了很多监控摄像头,超市可以公布公共视频吗?
答:为了公共安全,超市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作为超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限度依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如为办案向公安机关提供影像资料等,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使用、公开监控录像内容,否则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问:我妈抱着我家孩子在小区散步,邻居拍完视频后发到网上,我想让他删掉,他的行为侵权了吗?
答:侵权了。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传播和获取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其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面临的侵害更值得重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未成年人、婴幼儿的肖像权、个人信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婴幼儿监护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同时,网络平台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监护人同意”制度,在收集、使用或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考虑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公开确实是经过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网络平台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在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和个人信息之前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如果视频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权要求视频发布者和网络平台删除视频。
问:我家邻居安了一个带录像功能的智能门铃。我觉得邻居安装的门铃能够记录我家里人出入家门的信息,并且能拍摄到我家中的摆设,侵犯了我全家人的隐私。我要求他把门铃拆除,但他没有答应。我能维权吗?有什么维权方式?
答:首先要明确,带摄像头、带录像功能的智能门铃侵犯了您的个人信息。因为摄像头可以记录您的行踪信息、出行规律、人员流动情况,这对您的个人信息是一种侵犯。智能门铃的摄像头也能够记录您家的陈列和其他情况,也是对您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一种侵犯。
对于此种情况,建议您和您的邻居协商解决,更换或拆除这个智能门铃。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您借助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等第三方力量,帮忙调解协商。如果实在无法协商,而且这种情况对您的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困扰,您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您的权利。一般这种情况会被法院所支持。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接触过这类案件,最终法院因安装摄像头(智能门铃)侵犯了邻居的个人私密信息而支持了要求拆除、更换摄像头(智能门铃)的诉讼请求。
来源丨沈阳日报
编辑丨李长生
校对丨张馨之
审核丨林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