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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一、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理地点: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大厅行政复议窗口,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36号。
联系电话:024-22515598 、22517976;道路交通类复议专线:024-22533293。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网上复议申请:可以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申请行政复议,电子邮箱地址:fylac-sfj@shenyang.gov.cn 。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受理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提供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推选证明各一份;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签字,并写明委托权限)一份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及律师证原件、复印件一份;4.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一份;6.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7.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以上各类原件,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后退还本人。
六、受理审查: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自市政府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市政府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十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七、办理程序:1.普通程序。案件受理后,七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十日内履行答复义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市政府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简易程序。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市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