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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不同情形,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类型:
(一)变更行政行为;
(二)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五)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六)维持行政行为;
(七)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八)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九)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等责任;
(十)行政复议期间出现申请人撤回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申请人死亡、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其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等法定终止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