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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3 来源:立法三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保证正常运行、发挥应有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农田〔2022〕2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确保项目工程及配套设备完好并正常发挥作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按照“县级统筹、乡镇级负总责、村级为主体”的工作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2019年以来统筹整合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质保期内的高标准农田依据建设合同分清责任进行管护。
第二章 项目移交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逐级办理工程权属移交、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及签订管护协议等,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管护移交手续应该包括工程设施设备清单、管护协议和管护要求等。
第六条 村集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项目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专项管护工作。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同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集体组织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市场化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购买保险、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十二条 跨乡镇(街道)、村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自然灾害损坏的,由实施主体报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维修。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四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十五条 工程管护范围包括高标准农田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
第五章 工程管护目标和标准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目标是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各类设施基本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标准:
(一)农田基础设施
1.塘堰(坝)。降水结束后当天、汛期每周、平时每半月进行巡查、维护,保持坡面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杂草,塘坝取水口、溢洪道无损坏。
2.蓄水池。蓄水前要对池体进行全面检查,秋灌后要及时排 出开敞式蓄水池内积水,封闭式蓄水池要对池顶保温防冻铺盖及 池外墙进行补填土;池底有滞留泥沙的,可利用出水管引水冲沙 或采取人工从检查口提吊,视淤积量多少,可1~2年清淤1次。
3.泵站。每周对泵站进行巡查,各项安全设施到位,各项制 度及铭牌齐全,泵站主体结构完好,无漏水情况,水泵正常使用, 地面无积水,泵房不潮湿;配电设施按期检修维护,确保电源稳 定、不缺相。
4.农用机井。建立严格的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落实措施、定期检查,确保井房、井盖完好;停灌期间,锁好井 盖以防人为破坏井体或人畜跌落,并定期运转以防锈蚀和井淤。
5.沟、渠。降水结束后当天、汛期每周、平时每半月巡查沟 渠及用水管理,保证沟渠正常排水、供水,及时清理沟渠内杂草、 灌木以及违规种植的作物,沟渠底无明显阻水,勾缝脱落及时修 补。
6.管道。降水结束后当天、汛期每周、平时每半月对管道进 行巡查,及时填土压实修复雨损流失,及时清理管道管理范围内 阻碍物及周边违规建筑、违规种植;对出水栓、阀门井同步进行 巡查,如有破损或盖板缺失应设置警示牌并及时报修。
7.灌溉设备。地面灌溉设备要统一保管,每半月检查灌溉设 备是否堵塞并及时清洗,损坏的要予以更换。
8.农桥。每周对农桥进行巡查,及时清理农桥上、下游的杂 物,桥栏杆有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桥面破损、开裂应及时修补, 影响正常运行的及时报修,并采取设置警示牌、临时封闭交通等 应急措施。
9.涵洞。每周对涵洞进行巡查,及时清理农桥上、下游的杂 物,保证洞内畅通,发现渗水和塌陷及时填土修复,有损坏的及 时报修。
10.水闸。每半月对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 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围无侧渗、 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11.跌水与陡坡。每半月进行巡查,保持建筑物完好无损, 运行安全,有自然损毁的及时报修。
12. 田间道路。每周对田间道路进行巡查,及时修复雨淋后 的塌坡,对占道行为及时制止;发现道路轻微破损、裂缝及时组 织维修,维持路面平整,对路肩内的种植物和人为设置的障碍物 及时清理,保证道路畅通无阻。因自然损毁造成无法通行的路段,应及时报修。
13.防护林。每半月对栽植树木进行巡查,定期修剪,实时浇水,缺额补栽,倾斜扶正,对人为损坏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 确保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达到85%以上。
14.护坡。降水结束后当天、汛期每周、平时每半月进行巡查、维护,保持护坡平整完好无损,发现个别石块松动或小损坏 要随时楔牢修补,有小的局部隆起和凹陷要及时平整补齐;护坡 上的排水孔要经常疏通,混凝土护坡的伸缩缝如有破坏要立即修 好。有自然损毁的,要及时报修,避免护坡的破坏进一步加剧。
(二)农田地力提升
15.土壤培肥。鼓励农户通过秸秆还田、施以植物为原料的 生物有机肥等措施,使耕地地力保持或提高。
16.深耕、深松。鼓励农户每隔2~3年进行1次深松作业, 确保耕层厚度满足作物生长需要。
第六章 管护模式、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根据使用对象情况,可采取不同的管护模式。
1.耕地:使用人在耕种过程中应加强地力保护,保持和提升耕地质量。新建高标准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2.公益性设施:包括路、桥、涵、农田林网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落实管护人员,负责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在单独流转地块边界以内,且主要服务该地块的设施列入本条第4款范围。
3.泵站及附属设施:包括项目区内泵站、输水管道、渠道、渡槽等,由设施使用人负责管护,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人签订使用和管护协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涉及多个经营主体共用的泵站及附属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保养。
4.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流入方为管护责任人。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流入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责任。
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无人机定期巡航的方式监测农田设施的状况,以做到及时维护。
第十九条 选定管护人员。管护员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实行合同管理。聘请人员条件要求是: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布局和现状。原则上每名管护人员管护范围不超过5000亩。村委会与管护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凡不能履行合同和完成管护任务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七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地方财力解决,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落在实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使用公开透明。
第八章 工程维修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维修实施程序:
(一)申报范围。建后管护需要维修项目申报应原则上以2019年(含)以来立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为主。
(二)组织申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轻重缓急、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原则,组织各村摸排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田间工程的实际损毁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三)核实审批。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批复。
(四)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维修企业或个人实施管护项目,须收集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影像资料并整理成册(拍摄的影像资料须显示拍摄时间、经纬度等要素)。
(五)组织初验。维修管护项目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验,审核工程结算(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按照同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金额下浮10%计取或按当年市场价协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程结算(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工程质量负责,初验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六)组织验收。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同进行联合复验。
(七)拨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对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维修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正式发票和管护工程结算及建设前、中、后的影像资料等拨付资金。
(八)档案管理。各乡镇要将管护项目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安排专人管理,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主管部门,需系统构建长效管理体系,制定标准化管护制度,细化工作要求与操作流程;常态化开展日常检查指导,推动建后管护与高标准建设同规划、同推进、同落实、同激励。将建后管护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重点任务清单,通过建立工作台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督促乡镇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