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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5-10-13         来源:立法三处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 号),全力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经请示省医保局,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大学生可按学制以入学当年缴费标准趸缴个人缴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趸缴期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个人不再补缴。

二、困难群体参保补助标准

在校学生中,我市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60%,即个人缴费160元。

三、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度为2026年。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7月2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