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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8 来源:立法三处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分析各乡镇(街道)现有零售店(点)分布特点,综合考虑近年来全市烟花爆竹零售情况,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七)《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辽安监管三〔2013〕242号);
(八)《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
三、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80号令)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严格控制禁止区域以外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全市禁止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店。”的规定,在各乡镇(街道)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基础上(参见附件1),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消费能力、群众的燃放意愿、民俗民意、便民利民等因素和发展趋势,结合近年来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下,合理确定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使我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布局更趋合理,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管理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秩序,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长效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定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局规划。
(二)规范有序,适度竞争。为保证全市烟花爆竹正常供应,对原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网点进行合理规划,在延期换证的同时,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从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经营规模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度引入竞争,将实力强、安全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引入市场,对安全条件较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予以提升,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予以关闭淘汰。
(三)严格准入,确保安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准入条件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布局规划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准入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缩减农村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专柜销售方式,积极引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专柜销售方式向专店销售方式转变。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数量和相邻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经营行为。
(四)合理规划禁售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以下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区域;
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3.重要军事设施;
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5.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6.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9.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0.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11.城市绿地;
1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3.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条件要求的区域;
(五)严格把控布点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与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定。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地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局主要依据各乡镇(街道)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各乡镇(街道)的规模和安全经营环境,以及通过查询全国其他县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规划办法,确定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数量。做到既便于安全监管,又便于群众购买。具体布点规划控制数量如下:
1.按照近几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规划新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控制上限数,烟花爆竹零售店上限设置为153个,新民市烟花爆竹零售店实行总量控制,新民市烟花爆竹零售店总量不超过上限;
2.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数根据新民市年鉴,按照过去三年平均人口数量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烟花爆竹零售店,每5000人设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人口数≤2000不增加布点数量,2000≤人口数≤5000增加1个布点数量)。此选取数值方式为借鉴历年来布点数量及其他地区规划办法总结而来;
3.考虑到新民市城区(3个街道)经济水平较高,交通便利,且过年期间群众采购物资需求较大,因此新民市城区划分为第一档,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系数为1.2,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系数为1,胡台镇由于外来人口较多,过年期间外来人口返乡回家较多,单独乘以系数0.6;
4.新民市烟花爆竹零售店控制上限数量=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数×各地区系数;
5.2024年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后期可继续申请延期,但进行总量控制,零售店数量超出上限的乡镇,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确保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6.新民市经济开发区(东大营片区)不允许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八)适应发展,动态调控。根据全市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新民市应急管理局可适时调整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批流程。新民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布点规划开展各项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审批工作,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
(二)有利安全,适度竞争。对符合法定条件及合理布局规定的申请人,新民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区域单元零售店(点)规划数量,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数量如超出规划控制数或同时布点且符合外部距离要求的,原则上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三)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合理布局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根据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市场状态、市场秩序的变化,新民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部分区域单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公示。上级政策、规定另有调整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严格监督管理。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地点,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50米范围内试燃放烟花爆竹。新民市应急管理局、新民市公安局、新民市行政执法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六、保障措施
本次制定布点规划是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做好政策宣传。新民市应急管理局、新民市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布点方案,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二)严格安全条件审查。新民市应急管理局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严防事故的发生。
(三)规范经营秩序。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实名购买制度,严禁销售无防伪标识、非法生产、非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及时申报变更。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全面检查,将发现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积极打非治违。新民市应急管理局、新民市公安局、新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非法渠道进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建立起便民安全、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
(六)严肃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对不按规定放宽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和核查的,以及审核、审批、发证把关不严等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划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新政办发〔2024〕1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