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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大东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7-08         来源:立法三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东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2024〕108号)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东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公共资源是指区政府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具有公共属性,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或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水资源等)、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停车场、公园、广场等)、公共服务经营权(如公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数据资源(如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或持有的数据资源等)、公共空间广告经营权、政府举办的各类活动冠名权等。

第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一般不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依法运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领导全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区国资局负责指导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产管理制度、工作台账以及编制实施方案;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和合同备案。

(二)区财政局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包括收入的收缴、入库、预算安排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价格进行成本监审和政策指导。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类公共资源(如土地、矿产等)有偿使用的规划、出让、登记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联合审查等工作。

(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市政道路路内停车场、公园、广场、绿地等)及公共空间广告经营权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区国动办负责公共人防设施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具体管理。

(七)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国有未登记但已规划为市政用地(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未投资但可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场地)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具体管理。

(八)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国有土地已征未用的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涉集体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体土地已征未用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

(九)区数据局负责区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具体管理。

(十)各资产权属单位、行业主管相关部门负责文化与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数据资源、知名品牌、冠名权、旅游设施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具体管理。

(十一)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定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约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有偿使用范围

(一)土地资源: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等;

(二)城市公共设施:

1.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

2.城市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冠名权及广告设置权。

3.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内的场地租赁、设施经营及广告设置权。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四)政府举办的各类活动冠名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方式

(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人,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公共资源项目。

(二)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公共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适用于价值较高、市场需求旺盛的公共资源项目。

(三)挂牌: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和期限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有偿使用人,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等出让项目。

(四)协议:对于不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者经批准的特殊公共资源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有偿使用人,但协议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成本监审的基准价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有偿使用程序

第七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应当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确不适宜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有偿转让等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成交后,实施主体应当与有偿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用期限、费用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实施主体应当将合同报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合同主要内容。

第十条 有偿使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共资源,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使用权。如需变更用途或转让使用权的,应当经实施主体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已确定受让方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未进行价值评估或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动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现行相关要求的合同依法予以变更或终止。具体处置方案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期满,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实施主体负责收缴,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收入收缴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确保收入收缴规范、准确。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合理安排支出预算,专项用于公共资源的开发、维护、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会同各相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