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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5-04-29         来源:立法三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辽宁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辽财经规〔2024〕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沈阳市综合货运枢纽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沈阳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中央财政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择优支持、跟踪问效、奖补结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完成,按职责分工开展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开展项目筛选、资金申报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将中央资金下达至市交通运输局。

(三)项目所属的相关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项目提报、资金申报、项目审查、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监管、绩效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组织和监管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四)项目建设单位是奖补资金申报、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需建立完善的奖补资金管理制度,按项目设置奖补资金专户,及时落实自筹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奖补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投资计划;按时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工作,自觉接受督导检查、绩效评估,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大连、沈阳《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沈阳市重点项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综合货运枢纽项目。主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服务多式联运节点集散分拨需求的仓储、堆场扩能改造项目;能够增加设施容量,加强各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仓储、堆场、邮政快递分拣中心等新建项目。

(二)集疏运项目。主要围绕铁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基础设施进场站、进港口码头、进园区,实施的既有线路延伸拓展、专用线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能够服务铁路、机场、港口等枢纽节点的公路建设项目等。

(三)设备更新项目。主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货运装备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专业化多式联运设备,以及跨方式快速换装装运的装卸、分拣设施及标准化载运单元等;符合低碳目标的作业设施、新能源货车和全货运机型等。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多种运输方式信息互联共享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供公共物流信息服务、推进“一单制”联运服务、实现枢纽线上线下融合的信息系统建设、设备购置等。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

(一)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除第五条规定外的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

(二)未依法获得立项、土地、环保等工程相关前期手续的项目;

(三)已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

(四)涉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项目;

(五)经交通运输部认定在核定范围外的其他投资。

第七条 奖补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年度完成核定投资额的50%(核定投资应是《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期内重点项目新增投资额)。可按照每年项目核定情况分类安排奖补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支持支撑国家战略、强化沈大协同联动、服务地方支柱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具备公益属性,在沈阳市乃至全省、全国有重大战略价值和战略影响力,投资规模大且合法开工的项目。

(二)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各个项目在省级、市级,以及市内各区县(市)、管委会的空间布局,资金分配应兼顾上述布局的均衡性,并统筹考虑项目类型、联运功能及示范效应。

(三)绩效优先。资金分配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导向和依据。按照交通运输部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全部完成考核任务的项目,在后续资金分配中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下达我市后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实际下达的奖补资金额度和相关要求,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奖补资金到位时间,可按实际情况分批下达计划,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批。

第十条 项目所属相关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按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审计报告(见附件3)、监理报告(见附件4),初审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5),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初审重点包括:

(一)项目已纳入《实施方案》,并符合《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技术指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大连、沈阳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意见》等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条件已落实并合法开工;

(三)项目核定投资范围与核定投资额度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四)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应符合要求,确保各项内容对应一致、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材料进行复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复审结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好政策平台直接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的奖补资金专户。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所属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年度自评工作,自评材料包括: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年度审计报告、年度监理(或交工竣工验收)报告等,经现场勘验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完成沈阳市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奖补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与投资目标。如无法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发生重大项目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未完成年度绩效任务的,可按相关程序收回部分或全部奖补资金;项目终止的,收回全部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至少报送1条工作推进简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月工程形象进度、绩效目标推进情况、总投资及核定投资进度、存在问题和需协调解决事项等。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报送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并定期报送项目运营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奖补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和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依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政策期限确定。


附件:1.XXX项目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doc

2.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doc

3.XXX项目2024年度工程监理报告(模板).doc

4.XXXXX项目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doc

5.XXX局、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关于项目单位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