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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20 来源:立法三处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有关部署,根据2024年沈阳市科技计划(第一批)项目安排,现将《沈阳市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沈阳市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 月 日
沈阳市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沈考察调研和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顶层设计支撑,提升科技创新治理水平,推动沈阳市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研究专项(以下简称“智库研究专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辽宁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研究专项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域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的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为研究方向,重点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与规划、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科技政策与创新管理、创新人才引育、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空间布局、创新生态构建、科技产业行动计划、技术预测等方面开展决策咨询和咨政建议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智库研究专项坚持需求导向、公开征集、择优立项、科学统筹、综合实施,按照“三优先”原则实施,即国家、省及市级党委、政府重点推动的工作优先;破解制约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优先;亟待突破的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发展的难题优先。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职责
第四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智库研究专项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提出智库研究专项的研究任务;组织征集、评选、确定智库研究专项课题;开展智库研究专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监管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学风诚信监督。
第五条 智库研究专项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履行项目管理主体和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研服务。对项目申报及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智库研究专项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按本办法和立项通知、项目合同书约定,做好项目研究,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组织项目组成员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评审、中期监查、结题验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七条 智库研究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指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或国家及省、市重点关切,涉及领域相对广泛,需要多向性、系统性研究的项目;一般项目指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科技部门决策需求,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的定向研究项目。
第八条 项目经费。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智库研究专项的确立。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和会议部署、市委科技委会议议定事项、市领导指示批示要求,以及围绕落实重点规划、支撑重大项目、解决重大问题等需求,制定实施意见、工作方案、行动计划、政策措施等,由市科技局拟定项目内容。
第十条 重点项目需形成不少于20000字的研究报告和3000字至5000字的咨询建议;一般项目需形成不少于10000字的研究报告和3000字至5000字的咨询建议。研究报告和咨询建议内容应符合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提出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智库研究专项项目以“揭榜挂帅”的方式实施,在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中设立沈阳市科技创新发展智库专项。
第十二条 智库研究专项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外,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在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研究经验,具有优势研究领域和代表性研究成果,近3年内承担过国家,及本省、市或其他副省级城市相关研究项目,相关建议被采纳。
(三)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运作体制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具有完成研究项目的良好信誉,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近3年内无被撤销研究项目的记录。
(四)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研究人员,有稳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基础条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是承担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相关领域研究经历,具备组织团队成员完成项目的实际能力。同时组织开展且未结题的智库研究专项项目不超过1项。
(二)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研究基础和从业经历,熟悉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智库研究专项采取限项申报,每个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在线申报揭榜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智库研究专项立项遵循以下流程:
(一)发布“榜单”。市科技局确定选题后,面向社会发布项目“榜单”,申报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申报项目。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报,未按时修改或拒绝修改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用现场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分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论证并提出立项意见。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由相关领域评审专家构成,专家选取根据实际需求定向邀请。项目课题提出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研究需求、承担单位能力提出建议。
(四)社会公示。项目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
(六)资金下达。项目经费采取前资助形式,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后,由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全额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按《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智库研究专项的过程管理、项目变更和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项目研究内容,履行责任和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任务目标,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十七条 智库研究专项的实施周期为6个月,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个月。在合同到期前至少1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报告研究进展情况。市科技局对项目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实施进度和阶段性成果提出指导意见,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导意见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在后续研究中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研究内容不得变更。因故确需改变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等其它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作为项目验收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和撤销
(一)在项目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终止项目,经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结余财政补助资金。
(二)项目超期或在执行期内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或终止项目,经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三)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项目,未及时办理申请终止手续和申请撤销手续的,由市科技局予以强制撤销,依法依规追缴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四)项目终止或撤销后,原项目任务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1个月之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标准主要为项目研究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决策价值、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类型。
(一)验收通过项目,原则上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研究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退回结余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验收不通过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后由市科技局依据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一)未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质量及应用价值未达到预期标准或预定目标未能实现的;
(二)研究成果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研究报告检测重复率超过15%;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准确或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智库研究专项成果使用权归市科技局所有,项目组对项目成果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处理。项目成果需要呈送上级党政机关或公开发表的,应征得市科技局同意,并注明“成果来源于沈阳市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研究专项”。项目应符合国家战略、方针、政策部署,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要求。项目成果应严格遵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采取“包干制”方式,经费使用和管理等事项,按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和《关于调整沈阳市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办发〔2022〕20号)中《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包干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关于项目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