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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20 来源:立法三处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8日
沈阳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发挥市技术创新中心在协同创新、技术熟化、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开放共享以及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沈阳市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规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沈阳市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以域内企业为建设主体;鼓励建设主体联合域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多方投入、绩效评价、动态发展”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出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协调落实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认定、绩效评价、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
(三)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
(四)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市技术创新中心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行、规范化管理;
(六)遵守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评价和指导;
(七)代表市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职责是:
(一)不断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为行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持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新产品;
(二)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三)不断改善科研仪器配备,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体系,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四)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管理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五)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推动技术转化应用,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带动和服务作用;
(六)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参与相关行业、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促进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采取集中发布申报通知与常态化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机构;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近三年获得过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授权;
(三)具备较好的产品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拥有高效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科研管理人员;
(五)拥有较强的产品设计和技术研究基础及较为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与本行业或本领域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
(六)依托单位应为在沈阳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依托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七)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局会同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四)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由市科技局纳入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可按统一标准制作“沈阳市XXX(技术领域)技术创新中心”牌匾;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技术细分领域相同的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市技术创新中心由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技术指导委员会、研究开发室、研发与管理专职辅助人员等组成。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中心主任的聘任应经管理委员会研究、由依托单位决定;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中心主任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单位技术副总担任,委员应包括依托单位科研、生产、财务、人事等部门人员和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应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单位之外、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委员应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技术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由若干技术带头人组成的研究开发室,由市技术创新中心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结构和规模应稳定合理。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配备研发与管理专职辅助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研发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发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投入、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产品开发、行业技术进步带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评价等次;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由依托单位组织开展整改;
(三)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撤销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四)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撤销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更名、中心主任变更、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发生重大变化,应经管理委员会论证同意,由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局撤销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因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主要研发人员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继续建设运行;
(二)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中有提供虚假材料、填报不真实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价;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19〕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