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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5-01-20         来源:立法三处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驻沈各高等院校:

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70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在校学生(含未成年人)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成年居民调整为每人每年460元,。

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60%,即在校学生(含未成年人)个人缴费16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84元。

三、文件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执行年度为2024年,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度为2025年。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