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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来源:沈阳政府网
为全面提升我市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水平,根据《沈阳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乡村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财农〔2024〕9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基点,以建设粪污处理生产设施设备为主要手段,推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落实畜禽养殖场业主主体责任,完善扶持政策,逐步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机制。
二、建设目标
通过政策实施,推动畜禽养殖场更加绿色环保,积极引导养殖业主形成绿色发展理念,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实现项目实施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率达到100%,逐步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良性机制。
三、项目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范围
项目承建单位为沈阳市涉农区、县(市)禁养区以外现有或计划当年建成投产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申报主体条件
1.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区域内城乡土地建设使用及规划等要求。
2.选址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防疫条件要求。
3.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生产设施设备建设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含30万元)。
四、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对规模养殖场新(改、扩)建畜禽粪污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补助。其中,新(改、扩)建畜禽粪污相关的设施包括畜禽舍防渗地面、地面下粪沟、漏缝地板、污水池、贮粪场、堆积发酵间或场地等;购置设备包括刮粪板及附属设备、粪带及附属设备、牛粪垫床回填设备、粪污发酵罐、吸污车、固液分离机等。补助范围不包含土地购置(租赁)及畜禽舍中非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部分等。建设及购置的设施设备在2024年1月1日-10月31日建成、安装使用。
(二)补助标准
以验收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当年购置及建成的粪污处理生产设施设备的投资额为基数,按不超过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根据最终获得补助的企业投资总额确定比例),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项目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项目实施
(一)项目申报
项目承建单位向乡镇、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项目建设方案经有相关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方案评审
区、县(市)组织畜牧兽医及环保专家对承建单位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性实施评审,并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三)项目立项
评审通过后,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内容开展现场审核,实施立项审批。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方案内设计内容及标准进行建设,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024年6月15日前完成立项,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立项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上报材料包括立项文件、立项审批表(附件1)、立项项目汇总表(附件3),立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项目验收
1.验收条件。项目建成后,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获得畜禽养殖代码,有工商注册,满足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要求,贮粪场、污水池粪污不能存贮6个月的,需协议委托第三方按转运周期代为处理利用。
2.验收程序。承建单位向乡镇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乡镇报请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建设内容开展项目验收(可组成专家组实施验收),同时,须选择确定综合评价等级在2A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并出具审核评估报告,作为核定项目补助资金的依据(评估费不可从项目资金列支)。2024年10月31日前,区、县(市)将验收合格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材料包括验收文件、验收表(附件2)、验收合格项目汇总表(附件4)、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投资评估报告。
(五)项目复审与公示
收到区、县(市)项目验收材料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格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对最终结果进行公示,项目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审定结果,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程序及规定拨付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重视程度
区、县(市)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认真做好项目指导、调度及建档等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细化项目实施细则,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主体责任
乡镇应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及初验工作,对项目建设用地是否合规,核准项目开工、建成及投入使用时间等基础信息进行核准。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切实履行项目实施等工作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及立项、验收,负责承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同时,监督项目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如实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三)严格项目考核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敷衍了事违法违规等现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市农业农村局将对项目建设实施月调度,开展现场督导工作,全面强化监管力度。
(四)加强资金监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沈阳市202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生产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
2.沈阳市202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生产设施设备建设项目验收表
3.202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生产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立项项目汇总表
4.202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生产设施设备建设项目验收合格项目汇总表
5.沈阳市202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生产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样式)
附件:
沈阳市202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生产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实施细则(附件).doc